判处高空抛物罪是不溯及既往,根据刑法定原则要求“事前的罪刑法定”,即法不能溯及既往。既然以前未规定“高空抛物罪”,法律就不能以此定罪处刑。但法不溯及既往仅指重法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对行为人有利,则应该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相关法条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制定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行为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高空抛物罪的第2款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如果造成他人伤亡结果的,可能被判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处高空抛物罪是不溯及既往的,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罪造成他人伤害得到,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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