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寻找相关的店铺或是公司为自己证明。
1.可以寻找附近的监控录像,或者是寻求公司和相关的店铺为自己证明。
2.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二、高空坠物吓到路人负什么责任?
可能要赔偿相关的精神损失。
1.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毋庸置疑,具体侵权人就在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内,但是,很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中在客观上无法查明究竟是谁实施的侵权行为,即因果关系证明出现了困境,如果在此情形上让受害人自担损害后果的话,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会纵容侵权行为,而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赔偿同样令其无法接受,毕竟具体侵权人以外的建筑物使用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加害行为。
2.因此,法律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即由楼上的人全体平均补偿给受害人,这个楼上的人不限于业主,他可能是承租人、还可能是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临时使用人。以补偿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建筑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于缓和矛盾,解决纠纷。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自己不存在因果关系,排除因果关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从而免除责任。
三、民法典之前高空坠物法律责任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当中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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