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集体诉讼的规定有什么?
高空坠物起诉人可以是可以是伤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具有法定关系的人。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综上所述,集体诉讼中对于诉讼人的要求是有明确规定的,在集体诉讼中,并不需要所有当事人都提起诉讼,只需选出一名或多名代表人进行诉讼就可成立,即便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进行的起诉,也依旧是收益的。因此为了避免高空坠物集体诉讼的问题,最根本还是要避免高空坠物案件的发生。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通常都是被认定为集体事件,在追究责任时,一般是就此事提起高空坠物集体诉讼的。高空坠物致人受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侵权人或者该建筑物的使用者。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需要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就需要建筑物的使用者,管理者,承租者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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