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高空坠物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如何治理高空坠物?
首先,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对高空坠物责任人的处罚机制。由于高空坠物取证较难,涉及复杂的物权归属,各地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实际,从建筑设计、责任归属、诉讼、赔偿等环节进行全面的规定,加大对高空坠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
在城市治理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将空中安全纳入管理体系,重视安全防范,定期督促物业对高楼墙面、灯饰广告进行检修,在建筑物低层安装保护设施,在事故多发地加装监控摄像头等。
此外,高空坠物也反映了部分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仍有待提高。因此,社区组织、物业公司、学校等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身觉悟。同时,应出台激励政策,发动群众及时举报高空坠物责任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形成联防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的责任主要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从建筑物上抛物或坠落物不是从自己的建筑物上掉下来的人承担。无法具体说明侵权人是谁,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现象。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使用者也会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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