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了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谁扔的谁承担责任。
2,明确了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在发生了高空抛物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以及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和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考虑,《民法典》仍然坚持了关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同时,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可能加害人承担的是一种垫付责任,其在承担补偿义务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3,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直接侵权人、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抛掷物品、坠落物品的,也应当对损害后果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确立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高空抛物问题最大的难题在于,受害人因举证能力的局限和调查权限的欠缺,往往无法知道谁才是抛物人。所以《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是,明确规定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样,既能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增强了威慑力,又能通过公安机关专业的调查能力、多样的调查手段,最大限度的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及时获得救济。
所以一旦发生了高空坠物导致被害人有损伤的,那么相关人员就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才可能免除赔偿,在不明确到底是谁造成事故之前,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介入调查,帮助受害者更快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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