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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用网络可以扩大自身的影响;另一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的精彩报道,一转眼就被盗用或转贴,成为网络上的免费内容,严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那么若遭遇到网络侵权行为该如何处理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版权声明不可少
版权声明就是版权内容的使用许可证,是防止网络侵权的第一步。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很可惜,很多媒体都忽视了这一点,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放上“版权所有”四个字,没有认真对待。一个充分的版权声明,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1、声明自己是版权材料的著作权人。
2、使用条款,即访问者可以如何使用版权材料。如果允许转载,往往会要求附上原网站的链接和出处。如果不允许转载,就应该加一个警告,警示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3、获知详细信息和联系未尽事项的方式。
(二)发出侵权通知书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侵权通知书,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后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要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侵权通知书上必须包括三方面内容:
1、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请注意,这三方面内容缺一不可,否则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国家版权局的网站首页上,就有规范格式的《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可供下载,并有详尽的填写说明。使用的时候,只要按规定填写,然后签名或加盖公章即可。
很多人认为只要有了自己的网站,把内容放上网,就等于达到了信息化的目的。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从法律上来说,在网站上发布自己拥有版权的材料,就等于向非特定对象(即访问者)发出了要约。没有权利和义务说明的要约是不完整的,因此必须在网页上同时放置权利和义务说明,让访问者看到,如果想要使用版权内容,就必须遵守这些权利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我国保护网络版权的适用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著作权法》和国务院于2006年5月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后者的规定,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实际操作上,网络侵权很难用技术手段完全防止。目前,防止网络侵权主要还是依靠法律手段。即使有版权声明,但是很多访问者往往并不遵守,依然会用转载或其他方式,盗用版权材料。这个时候,就需要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现网络侵权,对侵权材料进行公证后,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支持侵权认定,也就是说原告会胜诉。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一个充分的版权声明是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前提,若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权利人还可通过发出侵权通知书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实践中,许多侵权者对此不以为意,仍然无视权利人的权利,滥施网络侵权行为。此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就有必要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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