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损害赔偿有哪些类型?
(1)因工程施工不慎使邻近建筑物受损,造成邻近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2)因新建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景观等,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3)因使他人房地产遭受污染,造成他人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4)因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5)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地产价值减损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
(6)因未能履约(如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7)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如错误查封,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8)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的。
(9)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其他房地产损害赔偿。
二、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三、遇到房屋拆迁赔偿纠纷怎么有效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