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荣誉权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被屡屡侵犯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类名誉权官司,更频繁见诸报端。《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名誉权,作为自然人或者是法人的无论在何时都享有的权利,是任何个人或者是组织都不能剥夺的,其包括社会对权利人的积极评价和消极评价,而荣誉权则只有在他人授予后才开始享有的,是他人对权利人的一种积极的评价,不包括消极评价,所以名誉权的范围大于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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