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本条是《民法典》(草案)在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在大会审议阶段新增加的一个条文。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为了国家繁荣富强,无数的英雄献出了生命,烈士的功勋彪炳史册,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
《民法典》在本条特别规定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1、公共利益相关性。英雄的言行举止影响着社会价值的评价。优良的行为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和向导作用,低劣的行为则会对社会的价值起反作用。这也是英雄名誉权的主要特征,如果没有这一最基本的特征,即与公共利益无关,那么跟一般社会公民的名誉权就没有任何区别。对英雄名誉权的理解,主要应对公共利益的含义进行理解。
民法理论中对于公众利益的定义和范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根据庞德的理论,利益可分为三类: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代表着私人的相关要求、请求和需要;社会利益代表着整个社会宗旨的需求、请求和要求;公共利益代表着整个团体的利益取向。
2、影响的公众性。影响的公众性是指对英雄所在社会领域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影响是否具有公众性,以影响的强度与持久性为界定标准。
3、受侵害的特殊性。英雄社会形象形成主要是借助大量媒体的帮助,通过媒体的大力报道来实现的,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英雄人物的社会形象就很难形成。所以,英雄名誉权受侵害的方式也主要是通过媒体即新闻侵权的方式构成的。
如果是行为人在实施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时,同时侵犯英雄的荣誉权的,被侵权人一方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同时承担侵犯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权行为,双方可以经协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是协商不成的,或者是侵权行为人不承认侵权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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