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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名誉权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名誉权一般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范围是:

1)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 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二、侵害名誉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三、侵犯名誉权的起诉流程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应该说行政单位侵犯到了自己名誉权的情况下,此时行政单位需要支付的这笔赔偿金可以称之为行政赔偿。但是,名誉权是受到了其他自然人或普通法人组织的侵犯的话,这当然不能称之为行政赔偿。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的情况下行政侵权行为也是很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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