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是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构成对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在判断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时,判断标准与一般自然人相同,都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判断。法律对于所有民事主体(包括已经去世的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保护标准,都是相同的。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具体案件情形予以判断。本法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判决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在没有民事主体对此依法提起诉讼时,公权机关更应该主动介入。目前,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主要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应当将本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解释到“等领域”之中。
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本条是《民法总则》(草案)在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在大会审议阶段新增加的一个条文。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为了国家繁荣富强,无数的英雄献出了生命,烈士的功勋彪炳史册,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民法总则》在本条特别规定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名誉权是任何公民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无论是否是英雄英烈主要是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或者是去世的家人名誉权,家属都可以对其提起相关民事诉讼,要求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和道歉,以及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开的澄清,都是合理范围之内的要求。
延伸阅读:
侵害名誉权纠纷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起诉名誉权的步骤流程是怎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