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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行为治安管理法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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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国家也更加关注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有时候会被他人诽谤,我国相关法律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些法律中就包括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诽谤行为治安管理法上如何处理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治安管理法关于诽谤的处理

1、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如果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诽谤罪。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诽谤行为的认定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行为人诽谤他人的内容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上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损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本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进行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损害某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如果有恐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证人报复、偷窥他人隐私这样的行为,那么就会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一下的罚款,如果有这些行为,并且情节严重,那么相应的拘留刑罚也会更严重,也可以并处罚金,因此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当约束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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