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二、主要内容
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有关侵犯名誉权的相关诉讼案件的认定,涉及到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对公民个人的名誉权侵犯也可以导致很多方面的情况或者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赔偿一般涉及名誉赔偿和经济赔偿,对名誉赔偿的处理一般是通过公开道歉的方式进行。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于相关的案件也是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在侵犯民权这个方面,他就规定了无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他们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一个合理的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就需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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