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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的名誉权被侵害的怎么办?

一、机关法人名誉权被侵害的怎么办?

机关法人是法院,虽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一定的名誉权。但是机关法人是不能够和民事法人进行相提并论的。首先人民是有权利批评任何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评论既有正确的评论也有错误的评论,这都是可以进行允许的。

既然《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法院作为机关法人,当然享有名誉权。他们忘了,《民法通则》第2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国家机关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是为了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公共秩序。民法不调整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民法赋予民事法人的权利,作为公法人的国家机关,并不当然享有。

认为国家机关有名誉权,将实质性地废除了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宪法》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赋予公民的,是批评建议权,而不是"正确地批评建议权"。人民对国家机关,不仅有正确批评的自由,而且有错误和不当批评的自由。

二、国家机关有无名誉权?

国家机关也是属于法人,也是依法享有名誉权的,其名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由我国的<民法通则>予以具体规定的,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国家政府机关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党务和政务活动,因此,不受民法上的名誉权保护。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因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是这仍是侵犯人身权的结果,而非是侵犯名誉权的结果。

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可以对机关法人进行批评和建议,但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并且不能对机关法人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否则对方有权进行起诉,如果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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