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定监护公证什么意思?
意定监护公证就是对意定监护的相关情况进行公证处理,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避免当事人由于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不能或不愿意行使监护职责,最终导致当事人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意定监护相比法定监护的优势在于,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就约定能够单方面解除监护关系。在监护设立人头脑清醒的情况下,监护设立人与被指定的监护人任何一方有解除监护关系的意愿时,都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而无需对方同意,更无需经过冗长的法院诉讼程序来终止监护关系。这对双方的生活保障与合法权益都是一种快速有效的保护。
监护关系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具有法律后果。监护人往往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被监护人完全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进行民事活动亦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在民事案件中,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意定监护公证的主要内容是双方确定的意定监护关系,对于监护人的职责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情况来依法履行,为了避免一方在后期存在监护矛盾,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公证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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