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定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根据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由于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极易发生其它的犯罪事实,如在操场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存在对妇女儿童的虐待行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