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有原则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如下:
(1)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必要前提。产品质量纠纷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产品质量纠纷。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引起,这种侵权行为是物件致人损害,而不是行为致人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2)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是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
(3)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致害人身或者财产,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为;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而造成损害。
(4)确定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因而责任构成无须具备过错的要件。而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尽管这种过错的确定采推定形式确定,无须受害人举证,违约一方须提出反证才能推翻这一推定。但产品侵权责任则根本无须具备此要件。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按照本条规定,依照本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即从事产品生产活动或销售活动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本条所称的“产品质量责任”,与本法第一条中所说的产品质量责任含义相同,是指本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三类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适用的情况有所不同。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有关产品质量行政监督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例如,按照本法“罚则”一章中的规定,对生产、销售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外,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法律规定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出现了产品的侵权和质量纠纷,此时的责任认定是本着谁生产谁销售的原则去承担该责任。而且,无论是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人,亦或是对产品从事经营的个体户,只要是产品涉及到了侵权,就要负责。其中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也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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