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简单的来说就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关系的人以及销售者、生产者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该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当我们购买的物品如果在产品质量上出现了问题,企业的责任会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来带关于产品质量的企业责任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 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规定产品的质量责任。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 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三)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 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五) 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装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
(六) 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七) 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 产品的一般的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 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三) 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 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以上的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产品质量企业的责任,相信您在阅读了上文过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产品质量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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