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3、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4、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5、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具体的产品另定该类产品的年产最低规模。
(一)凡符合免检产品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三)国家质检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21日9号令,关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产品要成为国家免检产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国家免检产品有关事宜可向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