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虽然不是必须的,但是最好还是办理一份,办理的方式为: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签离职单;按照公司的离职交接流程办理;办理妥当后原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只需要将事情表达清楚即可。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身份证号,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
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单位决定从年月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元人民币,工资发至年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年月日
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虽然不是强制必要的,但是新单位有些会要求提供,以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以避免法律纠纷问题的出现。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必须是原件有效,并且只有一份,由劳动者保管,复印件形式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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