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终止,单位应当续延(不是续签)原劳动合同期限至女职工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然后双方决定是否续签。如果单位现在让怀孕女职工离职,那么属于单位单方面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女职工完全可以放心地孕育下一代。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与劳动者续签,则执行新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签,也没关系,因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孕妇和用人单位的合同到期的时候,除非孕妇自己不愿意进行续签,否则用人单位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等到哺乳期结束以后才能够决定是否继续续签,怀孕期间开除员工是属于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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