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没有哪些条款就不成立?
劳动合同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工作的时间,工作地点等条款就不成立。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
(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所谓的基本信息是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
(3)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休息体假: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以及劳动者工作的场所或者地点劳动者被录用到用人单位以后,应担任何种工作或职务,工作上应达到什么要求等,应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劳动者所应从事工作的类型及其应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等,也可以参照同行业的通用标准来执行。关于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地点、方法、范围和休息体假等,法律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法律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但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4)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与之相对应的,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报酬,专指劳动法中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其主要支付的形式是工资.此外还有津贴、奖金等。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的数额,支付方法,奖金、津贴的数额及获得的条件等。若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应遵从规定。
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注意什么?
(一)仔细了解情况,莫签不知情合同。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进行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和声誉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二)签约落在纸上,莫签口头承诺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打工者往往有口难辩。所以,打工者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三)查清用人资格,莫签主体不适格合同。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人是谁等情况,注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比如,《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很多人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需要审查劳动合同当中的一些基本内容,因为有一些条款是属于必须要签订的条款,否则即使是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项目劳动合同本身也是不会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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