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是否正确?
这个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的,那么肯定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可以随意裁减人员吗
我国法律对公司裁员的数量和程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在以下情况中,才可以进行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并且,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否则其解除合同是无效的。
因此员工被迫解除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是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的还是用人单位导致的,有责任的一方就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说解除劳动合同就解除了,如果是用人单位的问题,那么用人单位还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否则劳动者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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