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第30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第30条的规定是:其实我们的理想是建立在社会化、财富化的基础上才能够满足生活最基本的需求的,在用工关系当中,维系双方最关键的就是每个月按时发放的工资,这也是属于员工的报酬权。在劳动合同法30条当中也有所提及,下面要了解的法律常识就是对劳动合同法30条的详细解释。
二、无故拖欠工资的相关内容
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我国劳动关系中的第30条中对于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明确的阐述,对各种情况的惩罚也是非常明确的,拖欠工资或者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员工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获得劳动成果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