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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一字之差,然而在法律意义上两者却截然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更加清晰,而劳务关系却不然,若混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将会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被动方。弄清最高法院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律图小编为您分条列举。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在深刻了解二者的异同后,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作为用人单位,要想减轻责任,规避风险,除了签订劳务合同外,还应当注意以上特点。如想更深入的了解二者的不同,365在线律师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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