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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企业依法进行重整的,可以裁减人员。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发生严重困难,是指用人单位的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得不进行裁员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企业转产,是指改变主要经营的业务,重大术革新,可能导致同样的工作只需更少的劳动者即可完成。企业转、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必须先变更劳动合,即出于尽量少裁减人员的目的,采取减少工时、轮换工作等办法。采取上述办法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经济性裁员的注意事项

(一)因发生所列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这是发生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如果虽然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所列的四种情形,但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依然可以继续履行。企业没有裁员的必要,就没有必要解除劳动合同。

(二)裁员的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由于经济性裁员容易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规定的裁员人数是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标准。如果裁减的人数不符合这一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三)征求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之时,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在征求了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之后,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后就可以进行裁减人员。

即使在符合条件下,也只是允许用人单位在小范围内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中对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能被裁减的劳动者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单位在裁员的时候,要求提前30天通知被裁员工。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的话,单位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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