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可以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份工作都来之不易,因此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工作很多人都十分珍惜,但是如果因为各种意外,导致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想要继续在单位工作,那么就需要积极和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就需要想一些恢复劳动关系的出路才可以。
恢复劳动关系与赔偿金属于用人单位的就违法解除或终止行为所应承担的二类不同法律责任,二类责任属于选择性竞合。所谓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即使一项请求权行使后,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补救,受害人也不能再次选择另一个请求权。即如果劳动者选择了恢复劳动关系,则不能再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这以仲裁或法院有失权性释明为前提)。否则,如果放任劳动者就同一解除事由再次受理,必将影响到前案处理结果的既判力,也有违诉讼法上“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立法表述来看,应该也隐含了仲裁或者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改判赔偿金的意思,但又未说得很明确。从不告不理或者“判如所请”角度而言,如果仲裁或法院直接进行改判赔偿金,因无法律直接规定,恐对不告不理原则有所违背。故建议,仲裁或法院庭审中可通过让步性释明进行改判:如果确认解除行为违法,但无法判决恢复,劳动者是否愿意接受赔偿金的判决?如果劳动者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仲裁或法院可直接改判赔偿金。
法律也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在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时,法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益平衡,使之逐步符合实质公平。法律的规定也好,执行也罢,总是有一般与特殊之别。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建议劳动者改变请求,要么改判,但这并不适用所有劳动者。在处理实际案件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群体,如工伤职工、孕产乳期女职工或长病假职工。法律规定这类职工可享受一些特殊权利。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这类职工,仲裁或法院可直接裁判恢复劳动关系。这类职工因为享有一些较长期间的停工留薪期、产假、长病假,在被裁判恢复劳动关系后,有时并不需要实际履行提供劳动义务,因而不会或较难出现上述一些困境。当然,更重要的是,因为他们才是真正法律所应当保护的弱势群体。
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下,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要恢复劳动关系则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因为国家对于生病、怀孕等等特殊群体的职工有保护,所以如果是特殊群里的人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寻找恢复劳动关系的出路,如果是用人单位是违反劳动法、合同法等等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就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寻找恢复劳动关系的出路。总之想要恢复劳动关系,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条件。
延伸阅读: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