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于代通知金的概念可能还不太熟悉,代通知金和辞退补偿金并不是一回事,只有当员工不能胜任某一职位或者由于其它客观因素不能再继续履行合约时,而用人单位又没有提前告知该员工解除合同,则可以主张使用代通知金,以补偿劳动者找工作的时间成本。那么代通知金需要纳税吗?代通知金个税申报时在哪里缴纳?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首先确定代通知的性质,是工资还是经济补偿的范畴。
然后,根据不同的性质确定个税的缴纳方法。
本人觉得代通知金应该是经济补偿的的范畴。因为它是替代一个月的提前通知而支付的,不具有提供劳动给付报酬的工资的特点,更具补偿的性质。而且也只有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会支付。对劳动者而言,也是再次求职期间的生活保障费用。因此,应属于经济补偿的范畴。
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税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要缴纳税。但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采取按月均分的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代通知金需不需要纳税,需要确定代通知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属于员工的工资范围还是补偿费用。如果认定为是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当然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果是属于经济补偿的一部分,则要按照另外不同的标准进行税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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