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辞退费的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资;辞退费发放期限则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职决定。
第七条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口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二条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六条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说在机关单位工作的时间还不满两年的话,按照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一次性发放三个月的补偿费。不过这种公务员被辞退的情形,都是因为当事人自己不遵守纪律,在工作过程当中非常的不称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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