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双城市律师 潼关县律师 侯马市律师 龙亭区律师 莲都区律师 长安区律师 洛龙区律师
近年来,工程转包现象十分普遍,尤其表现在建设工程领域。因此在雇用相关人员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也屡见不鲜,特别是在雇员与承包者、发包者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争议。劳动者在发生工资支付、因工受伤等争议后,发包人、承包人相互推诿,导致劳动者维权无门、困难重重。所以关于工程外包的劳动关系的规定有哪些?对此带来详细论述。
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从文义上理解,如果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该组织或自然人因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如果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这就应当向前追溯,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就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就是说自然人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作为次承包人,赵某作为实际施工人,都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李某、赵某作为自然人,都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而B公司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以及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在这种情况下追溯,B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也意味着刘某与B公司间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对于工程的发包人来说,在工程发包中要注意审核承包人的相应资质,并加强监管责任,以避免诸如承包人拖欠工资或是遭遇工伤赔付问题。也就是说,发包人要想对包工头雇佣的人员工资、工伤等劳动者权利免责,就得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即承包人是要具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组织,其必须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发包人在发包时,就要审查承包人的以上用工主体资格,让承包人提供相应的证书。如果发包人选择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实质上该承包人承包后在发包人的工程作业只能视为发包人的员工,该员工为完成承包工作而招用的劳动者应为发包人的员工。据此,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对于工程承包中的劳动者来说,应尽量到正规的承包人处工作,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注意事实劳动证据的收集工作。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确定与发包方或者是承包方哪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需要追溯到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在工程承包中发生事故后,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一般会要求有资格的发包者承担用工责任。但发包者却认为其与该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怎么可以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