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有时间限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且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的时间上,一般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三个小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包括在计算36个小时之内。即使单位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计算在上述36小时之内。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起诉追偿加班费,在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必然涉及加班时间的确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时间没有争议,自然不存在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但因实践中加班时间的复杂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对加班时间存在争议,既然有争议,就必然会存在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实行打卡制度,考勤中的打卡时间,仅仅只能初步证明劳动者那段时间一直呆在单位,也就是在单位停留的时间,但这个时间是否全部属于加班时间,还是有部分属于加班时间,有部分属于劳动者在单位私自逗留时间,这就涉及双方的证明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费。因此,对于是否需要加班的,劳动者就应该要对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加班,劳动者主动要求加班或者自行私自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当劳动者提供了证据证明了单位安排了加班,并有相关考勤记录的,应当认定考勤记录的时间为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考勤记录上的时间只有部分是加班时间的,对于具体加班的时间确定,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法》中也允许企业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也就是我们说的加班。但在加班的时间上面,同样是有限制的,否则的话企业安排加班可能就对员工的休息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样就不利于对员工利益的保护了。通常情况下,每天加班不能查过1个小时,若有特殊原因的话,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加班时间也不能超过3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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