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企业在上述法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的,除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得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即员工可兼得“鱼”和“熊掌”。
如企业已书面通知员工劳动合同于30日后解除,但员工认为自己可立即离职或者说可提前离职,企业是否还得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呢?我们认为:支付代通知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对于员工来说则是法定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该放弃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为避免员工提前离职之后就代通知金问题再行向企业主张,建议双方可就提前离职问题通过协商文件或类似文件予以确定,以明确系员工主动放弃代通知金。
从而根据上文可知,待通知金在法律中尚未有明确规定,但在台湾法律及理论中经常被提起。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将其简单的理解为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代通知金支付要求是企业和没有过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人员,而不是在告知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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