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本来在劳动关系当中现在劳资双方就是各取所需的,双方都有着自己逐步清晰的利益,但究其根本,在先满足了公司利益的需求下,职工各方面的工资待遇才会有所保障。不过在合作过程当中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因素被辞退,但是辞退的时候的代通知金和赔偿金两者之间是有所冲突的,也就是公司只需要履行其中的一种赔偿义务。
一、在我国代通知金和赔偿金冲突吗?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两者不能并存。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产生。
赔偿金,虽然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但是二者性质不同,一个是合法解除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一个是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虽然说需要向职工支付代通知金,但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基本劳动者本人根本就没有办法再胜任当前的工作了,想象一下,公司如果不解雇也根本就是不切实际的。不过,所谓的赔偿金,是建立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本就是违法的,自然也就产生了赔偿的这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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