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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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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享受劳动权利,他们可以从事于自身情况相符的工作。由于他们还属于未成年人,体力和心智方面有待成熟,在工作中容易发生伤害。因此加强对他们的保护非常重要,我国多年前特出台过有关政策,那么《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具体做个了解。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国对未成年工的保护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在《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让未成年工从事的岗位范围,规定单位要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体检,并且规定了未成年工患有疾病的种类。另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也是保护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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