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去面试的时候通常公司录取你了会发聘请书或者发邮件告知你被合格的录取了,但很多小公司或者私人企业图方便,只是打个电话通知你去上班,当然大部分情况你去了别人会安排你工作,但也有人骑驴找马的,当收到口头确认入职的时候辞去原来工作,但最后由于某些原因新的公司又不承认和你口头确认入职过,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口头确认入职有效吗?
中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缔约,即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口头协议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即时结清的买卖、服务和消费合同多采用口头形式。有关合同形式问题,中国的立场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即认可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情形下口头协议的有效性。
本案中,原被告在中间人的提议下达成了口头协议,协议内容为解除船舶改建合同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万元。按照口头协议的内容,案外人孙某协助起草了书面协议。这一事实由中间人和孙某证实,且原告在庭审中对双方当时达成的协议表示了认可。该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达成该口头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因此,原被告解除船舶改建合同的补偿协议采用口头形式已经成立生效,事后起草的书面协议是对之前口头协议内容的确认,并非口头协议的生效要件。据此,该口头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是探讨口头协议效力的前置性条件。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合同内容的证明是原被告必须直面的首要问题。而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国法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另以法律规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主动查证等原则为补充。相比于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缺乏文字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较为困难。当事人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将双方的对话内容录制下来,或者请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见证等等,故就证据形式看,多采用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形式。因此,在采用口头形式缔约的情况下,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合同的内容问题举证。需要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对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发生,如果双方均认可口头协议的存在,也就无需举证,即举证义务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而豁免。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口头确认入职有了一定的了解,口头确认入职是有效的,但是很难证明其存在性,所以我们在找工作的时候要多留个心眼,尽量去公司和HR确认并签订合同,如果有重要的入职通知,就口头的形式就要保存好相关的录音,以证明协议的存在性,以防放生纠纷的时候,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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