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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怎么处理?

而在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劳动者已不再担心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因此,因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就相对较多。按照原来《劳动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后终止的,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将比原来提高很多,也会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很多地方并没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当劳动者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 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时,很多法院均不予支持。为了加大对用人单位这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加付赔偿金问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85条,但对于加付赔偿金纠纷,司法实践中处于主流地位的观点却是应当去司法化,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5条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的赔偿金。但其加付的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子支持的。

违法成本将越来越高,用人单位一定要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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