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这件事情上,公司需要向法庭提供与员工证据完全截然相反的材料和相关的证明,员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公司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持相反态度的话,要通过证据力证,还要有一份比较专业的代理词。那么,不确认劳动关系代理词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不确认劳动关系代理词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被告庞XX于2016年8月25日填写xxx应聘登记表,应聘xxxx总经理一职;2016年10月19日入职xxxx时,填写职工信息登记表,担任总经理一职。
2、职工信息登记表由被告庞XX自行亲笔填写、修正,应聘登记表和入职职工信息登记表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应聘入职用工事实,该事实足以说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淄博盛祥”而不是“xxxx”。
3、职工信息登记表中详细记载着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入职时间、个人简历等情况。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
5664:
号判决的两份典型案例,均将职工入职登记表认定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书面证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意义。因此,本案被告填写的入职信息登记表,足以确认被告与xxxx存在劳动关系,而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
4、本案原告xxxx于2016年12月9日成立。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与xxxx不存在人事混同、资产混同、财务混同的情况。被告庞允星未与盛祥生态形成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5、杨XX是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本案原告xxxx的控股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其身份具有双重性,从人事部财务部调取的材料可知,本案被告庞XX担任淄博盛祥总经理期间,其月薪为5000元/月;杨XX2017年1月25日通过其个人银行分三笔转账(分别是2580元、5000元、4919.35元)是被告自2016年10月19日入职以来两个半月的工资,而不是一个月的工资,对此,财务均有相应的考勤和庞XX签字确认发放工资明细佐证。
6、被告离职后,2017年2月11日,王XX受杨XX的委托与作为高管的被告办理的工作交接,亦是对xxxx的工作交接。从交接表中可以看出,被告庞XX交接的是xxxx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并不是xxxx的业务。
二、具体事实及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可知监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与公司之间并不当然是劳动关系。
2、本案被告庞XX只所以能够推举为盛祥生态的监事,是因为其担任淄博总经理职务使然,系公司高管使然,杨XX实际控制的淄博蓝火公司的总经理,也被推举为生态的监事,并且,公司没有独立的专职的监事职务,而被告声称在原告处只担任监事职务,显然违背常规,在地区没有任何一家企业会用月薪12500元的工资来聘用一个专职监事。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庞XX在原告处并不担任职务,而是杨XX专门为xxxx招聘的专职的总经理,其与xxxx建立了劳动关系。其也未参与xxxx的筹建过程,与生态没有形成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而被告主张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请求,显然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因此,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相应请求,请依法公判!
然后当中要有相关的篇幅来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和理由。如果法庭通过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确实能够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员工就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不过假的永远也成不了真的,但是也要保留公司辩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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