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劳动者是要在维护好自己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下还要听从公司的管理安排的,毕竟在劳动关系中公司相较于职工而言还是属于绝对的管理者的地位的。所以普通的职工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会听从公司合理的调动分配的,而下面小编要介绍的内容是,公司以不服从分配辞退代通知金是否需要赔偿?
一、公司以不服从分配辞退代通知金是否需要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须具合法性;
第二、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
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并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条款,用人单位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将劳动者辞退的,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二、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解决纠纷
(一)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是30天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则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此时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但如果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其实以上两种代替通知金在北京市自2003年开始就同时适用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京仲委字[2002]12号第25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对此不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仲裁委员会应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规定的条件,如符合,则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予以支持。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认定为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后的第三十日,并裁决该用人单位承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要看公司在分配该职工的工作的时候是否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如果程序规章制度的全部都是合法的,那公司辞退该职工根本就不涉及到任何的赔偿义务,除非该分配已经侵犯到了职工权利被辞退,那公司肯定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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