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6.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8.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