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经济越来越繁荣,越来越多的农村户口居民选择到城市打工,我们叫他们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农民工往往在城市中做着最辛苦最底层的劳动工作,以体力劳动为主。建筑行业是农民工最多的行业,对于建筑行业就更应该注重农民工的维权。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农民工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缔结环节
1、建筑行业没有相对规范的录用和招聘程序。
2、用工不规范,逃避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运转环节
1、用人单位确定困难。
2、双方关系含糊不清,用人单位逃避劳动法义务。
三、劳动关系终止环节
劳动关系从发生到延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终止环节,使得《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以及之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的相关规定成为摆设,得不到实现。
四、存在问题其它原因分析
1、农民工法制观念低,权益维护困难。
2、缺乏社会保障,风险防范困难。
3、我国工会起步较晚,覆盖率低,维权不能到位。
五、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根据劳务协议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意义相同,没有实质不同。根据我国学者的分析,雇佣关系双方主体具有平等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受到民法的调整,不受国家的干预,体现意思自治。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多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它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受到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干预以及社会其他团体的影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即包工头作为个人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那么在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就形成民事雇佣关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劳务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劳动法中规定的其他赔偿。
农民工是城市劳动中的底层群体,同时也是最值得我们尊敬的一个群体,他们背井离乡,把青春献给都市,但有的时候,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建筑行业和其他农民工数量较多的行业中,希望立法者能出台相关政策,帮助农民工确立劳动关系,也要提高经营者的素质,让农民工朋友遇到问题时能更好地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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