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找到一份钱多事少离家近的好工作,好的工作就要有好的入职材料呀。因此,便会出现伪造材料入职这一社会现象。员工伪造材料入职,单位知道之后,能否随时解聘?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员工在求职过程中,材料伪造入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伪造学历,二是虚构经历。所谓伪造学历,一般是指低端劳动者没有学历而伪造学历、低学历而伪造高学历、此学历而伪造彼学历等;所谓虚构经历,一般是指中高端劳动者没有某种经历或经验而进行虚构。
当前,一些求职者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求而在个人简历上乱做文章,殊不知这样将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进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数量也日益增加。劳动者如果伪造假文凭而求职成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伪造材料入职,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如果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因伪造材料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产生两大法律效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1.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员工伪造材料入职,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任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任某在公司招聘时就弄虚作假,明显与之相违;第二,任某伪造的从业经历应聘,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欺诈,而通过欺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无效合同;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有权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故,无论任某是否胜任工作,公司都能单方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
四、员工伪造材料入职被辞退之后,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经查实,员工确实伪造材料入职的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无须向伪造材料的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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