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职工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就对企业破产倒闭对员工的赔偿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这些赔偿,必须是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
企业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偿还的顺序如下:
首先是对职工的基本工资、保险、补偿金的支付;
除去第一款中为员工缴纳保险的费用外的其他保险费用,还有破产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
一般性的破产债务。
下面介绍对于企业职工赔偿的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企业依法破产时,职工和企业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就明确了用人单位因破产而终止合同的必须向职工支付经济赔偿金。接着第四十七条就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补偿数额是不一样的,一般是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员工在单位工作没有满6个月的,就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就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赔偿,对于支付赔偿的年限不得超过12年。
当然,员工的工资都是不一样的,有些员工的工资很高,可能超过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员工的工资超过此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那么就按照三倍的标注补偿。 很多公司快要倒闭时,员工可能都出于不知情的状况中,破产后偿还债务后,可能没有钱向员工进行赔偿,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只能向劳动仲裁庭进行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如果公司,法人确实清算所有财产后也无力支付工资的,也没有办法强制执行,只能作为一笔没有期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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