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②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生育保险金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① 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
②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③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④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 。
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①正常生育的 按2个月计发;
②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职工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的问题需要有关的当事人积极的了解相关的政策,否则自己的问题解决就会有着不小的纠纷,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自己的权益维护需要在合理的区间,这样自己的事情解决就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具体的细节操作需要自己多加了解,减少自己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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