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现行法春节几倍工资?
春节期间职员可能会获得三倍的工资、也有可能会可以正常获得自己的工资、也有可能并不能获得单位发放的工资。具体工资的发放情形如下: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带薪休假,也即可以正常可以获得单位发放的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加班的职员可以获得三倍的工资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工作时间低于一年的职员,放假期间并不能获得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这里所说的“非因劳动者原因”,既包括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也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原因,比如,用人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营业,导致全体员工放假待岗,虽然非用人单位情愿,但仍属“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射程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
二、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吗?
1、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投诉的请求一般需要在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后的2年内提出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并非所有的职员在休年假期间可能并不能获得单位支付的工资,但若是单位应该支付单位却不支付,那么单位一旦被职员投诉、经相关部门核实,单位就有可能会受到被责令支付罚款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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