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第一时间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依照约定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发放工资。
二、可以支付补偿金的情况是什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是什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问题,很少有与工地签署劳动协议意识的农民工,这就导致了很多人遇到了在工期结束后工人没有拿到工资,或者索要工资无果、无故克扣不按照实发数额发放的情况,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应该马上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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