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免于刑事处罚不会补发工资,因为根据《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因此,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依照以上规定可知,对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其行为构成犯罪。为此,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所以,你叔叔的理解是错误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情节轻微,才免予起诉,那么,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也不应补发。
2、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或变更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或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主决定其劳动报酬;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间参加劳动的,企业自主发给生活费;
3、上述人员在被解除管制或缓刑考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报酬。
免于刑事处罚只能说是在刑事审理后,发现违法者虽然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但是由于造成的危害比较小,且已经有悔过的表现,或者是有重大立功的情形,此时才可以被免于刑事处罚。此类人员在恢复自由状态之后,是不能提出补发工资的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