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委让退赃必须退吗?
1、监察委让退赃并不是必须退,这是由于也存在赃物上缴国库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监察委有权要求退赃
依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 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收到移送材料后,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及时审查处理。
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或函告移送单位。
(一)侦查阶段的退赃退赔。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如果该案件事实轻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从轻量刑情况,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及时谅解,从而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最佳效果。如撤销案件有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将此作为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推动并成为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实现非羁押状态的考量因素。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赃退赔。当被追诉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有罪形态基本形成,此时退赃、退赔在可以获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的确认,但最终量刑的幅度还是要经人民法院审判庭来确认的。但是这一阶段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免于起诉等情形。
(三)审判阶段的退赃。首先,法院审判阶段是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通常阶段,此时退赃、退赔可以获得法庭的直接认可,并在量刑中直接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上交国库的退赃,对审判机关会更有冲击力。这时双方当事人更能趋于理性的谈判,更有利于化解民事赔偿上的矛盾与认识,甚至有些不可谅解的矛盾,此时都有达成民事和解的空间。这有利于法院公正审判,方便法官裁量。
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阶段都是可以退赃的,且根据规定,主动退赃的行为有可能会降低刑事犯罪分子最终可能会受到的刑事处罚。故此,犯罪分子可以选择在法院宣判之前主动将自己的犯罪所得上缴国库或退还给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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