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单位工作加班到很晚,由于公司认定该行为为自愿加班,拒绝支付加班费。但这样的行为是符合法律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自愿工作的情况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是指:用人单位需要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完成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额外付出劳动,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这要求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员工进行劳动,而非员工自愿主动加班。如果员工的额外工作并不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或者额外的排班,也没有在用人单位的认可下进行,属于自愿工作的行为,不属于加班。所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若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自愿工作进行追认,将其性质认定为单位安排的加班。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有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其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员工额外的工作,是为了完成单位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加班,这样的情况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加班。”即用人单位变相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为了证明这种情况属于加班,员工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由于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迫使员工不得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额外加班。
需要注意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不能获得加班收入。但用人单位若在法定节假日要求员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支付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三倍的加班工资。此外,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在标准的工作时间内,也不能获得加班工资。而计件制工作人员在定额安排的工作外工作能够能获得加班。
总结以上可以看出,自愿加班属于自愿工作,不符合法定加班的要求。员工无权要求单位对加班支付劳动报酬。只有公司明确的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就必须承认加班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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