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员工不愿意去而解除合同的是有补偿的。
根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
1、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
2、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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