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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佛山市劳动争议案例闹得沸沸扬扬的,不明就里的群众因为不知道其中细节,总有种雾里看花的朦胧感。在如今的社会,很多时候劳动者在争议中都处于弱势的地位,那是因为没有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其中的门道,让大家都做一回明白人。
佛山市劳动争议案例相关
佛山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2、佛山市鹏跃脚轮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3、段某某与广东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4、佛山市东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某某与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一】陈某某与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737号】
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工伤后,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作为补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扣除与劳动者已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性质相同的项目,对其差额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陈某某在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中有接触稀释剂、脱漆剂、酒精、防锈油、黄油等,于2010年10月20日因“体检发现白细胞偏低1年余”进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3月22日经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11)0249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某的上述患病情况属于工伤。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自陈文新于2011年3月22日被确诊为职业病以来,按照2181.46元的标准向原告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且继续为陈某某参加社会保险。陈某某在仲裁请求及一审的诉讼请求,均有7项,其中伤残津贴数、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春节节日慰问金、岗位津贴等4项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及工伤损害赔偿的项目,而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案件评析】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条文之间冲突时,本案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构成侵权且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劳动者除了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其有权就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出赔偿要求。
【案例二】佛山市鹏跃脚轮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83号】
公司以劳动者未按要求提供生育证明为由将孕期劳动者辞退,属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鹏跃公司主张因刘某某无法向单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故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鹏跃公司将处于孕期的刘某某解雇。刘某某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鹏跃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刘东霞的请求。后鹏跃公司仍以该理由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如无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故法院驳回鹏跃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如无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是否违反相关国家政策,应该是由国家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劳动者的违法违规。而本案中,公司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缺乏正当性及法律依据。
【案例三】段某某与广东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17号】
股权激励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对作为劳动者的激励对象未来权利的肯定,也是对劳动者原劳动合同的补充。因此,股权激励纠纷发生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海天集团公司与段某某签订的《回购协议》和《广东海天集团有限公司奖励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约定,段某某2013年的奖励股权回购金的支付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前,而段某某于2013年7月1日离职。但段某某于2013年7月1日离职是由于海天调味公司与段新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段某某主张海天集团公司、海天调味公司应共同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864773.73元及利息6万元(以864773.73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暂计至2014年7月3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实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0万元,共计3424773.73元。
【案件评析】
股权激励一般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对作为劳动者的激励对象未来权利的肯定,也是对劳动者原劳动合同的补充,其目的应是对激励对象既有贡献的回馈,并稳定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劳动关系,希望激励对象可以长期、尽责地为公司服务,以保障公司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因此,稳定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属于股权激励合同签订的目的,劳动者因股权激励与公司发生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四】佛山市东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某某与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4号】
非法发包中工伤的责任承担不能通过约定改变。
【案情简介】
发包单位东皇装饰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人非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陈某某,陈某某再自行招用本案劳动者李某某进行劳动。东皇装饰公司与陈某某在承包工程协议中约定免除东皇装饰公司的法定义务。现李某某发生工伤,对李某某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东皇装饰公司与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东皇装饰公司与陈某某在承包工程协议中对责任承担的约定,对外部不具备对抗效力,不能免除东皇装饰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件评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工程发包单位东皇装饰公司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并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次,由于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某是自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779号】
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证据的文字填写时间与公章印文时间的形成过程与鉴定结论认定的形成过程不一致,劳动者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证据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存疑,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吴某某每月工资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该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3点约定,吴某某的提成工资应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原审诉讼中,泰正箱包厂对该合同不予确认,提出对合同落款处所盖“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家私工艺厂”印章是否泰正箱包厂的公章、合同期限是否有涂改以及部分条款与印章形成先后顺序等申请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后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检材2008年3月20日《广东省劳动合同》落款甲方(盖章)处“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家私工艺厂”公章印文与样本(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确认)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检材2008年3月20日《广东省劳动合同》“2008,3,20”及“2023,3,20”日期文字是在“2008,7,10”及“2013,7,10”的基础之上重描涂改而成,文字涂改时间无法检验;3.检材《广东省劳动合同》落款处甲方(盖章)处“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家私工艺厂”公章印文及“叶某某”签名与其标称时间“2008年3月20日”基本相符;4.检材《广东省劳动合同》第6页落款甲方(盖章)处“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家私工艺厂”公章印文与本页第11款第(二)项第1-5条填写文字不是同一时间形成,其先后顺序为公章印文在先,填写文字在后。而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所制作吴某某的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12行至第3行显示,关于吴某某对2008年3月20日劳动合同形成时间的表述为该劳动合同第6页第11款第(二)项第1-5条的内容是吴某某应泰正箱包厂老板的要求由其本人书写好,再交由老板去加盖公章,“…合同的甲方签名是何时签的,是在原告填写合同内容之前还是之后签的,我不记得了,但公章肯定是在填好全部内容后才盖的。”吴某某上述关于加盖公章与合同中关于提成的文字填写时间先后顺序的陈述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检材《广东省劳动合同》第6页落款甲方(盖章)处‘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家私工艺厂’公章印文与本页第11款第(二)项第1-5条填写文字不是同一时间形成,其先后顺序为公章印文在先,填写文字在后”的鉴定结论相悖,吴某某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
【案件评析】
本案2008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约定提成工资的证据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存疑,且吴某某没有对其陈述该劳动合同中有关提成的文字填写时间与公章印文时间的形成过程与鉴定结论认定的形成过程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所以反之依据2008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不足以证明该劳动合同中有关提成的文字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吴某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本案2008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提成的文字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好了,阅读完本文,大家对佛山市劳动争议案例是不是已经了然于胸了呢?相信读到这里,各位小伙伴也已经对一些劳动法律常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以后的工作中也可以更加主动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维护了自己相关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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